问题 | 办居住证要本人到场吗?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其他人员需本人到场。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需对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不全时,公安派出所或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居住证申请需提交身份证、照片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日。 法律分析 是否需要本人到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除上述之外的人员,需要本人到场。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结语 申领居住证分为两种情况: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其他人员需本人到场。申请人及证明材料出具人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材料不全,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将告知补充材料。申领居住证需提交身份证、相片及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可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明、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可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就读证明可包括学生证等。符合条件者应在15日内获得居住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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