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这就构成缔约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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