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遗产算婚内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合法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时是有效的。在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依照该协议处理。相反,如果协议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协议无效,不得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时是有效的。在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依照该协议处理。相反,如果协议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协议无效,不得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婚内财产分割不是必须要公证的,是否应当进行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做公证,或一定不做公证。不公证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依法办理过公证的协议,证明效力更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