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
释义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法院将会对此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是罚金来量刑。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是什么?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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