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公民涉外继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
释义 | 1、在办理有关继承事项时,最好先委托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的亲友或者律师,了解遗产的状况,对遗产的总额、所在地、种类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的总额、继承人的人数等情况有个初步认识,然后再着手办理继承的申请。如果继承人在当地无亲友又无能力支付委托律师的费用的,可以请求我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帮助了解这些情况,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发生继承人为办理继承事项所支付的费用大于继承的财产价额的情况。2、弄清该国继承法律特点:特别是掌握该国是否实行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后,他应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归还义务,以从被继承人那儿继承所得财产为限。反之,则为限定继承原则。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原则。有些国家的继承法与我国继承法不同,不以限定继承为原则。继承人如果没有事先作出限定继承的声明,那么他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就不以他继承遗产的价额为限: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价额超过其遗产价额,该继承人就要以他固有的财产力之清偿。例如,在日本,继承人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内把制作的遗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才能以其所继承的财产价额为限。所以,我国公民在申请继承在日本。法国、德国等不以限定继承为继承原则的国家境内的遗产时,最好能先了解遗产的状况及有关继承事项,针对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先作出限定继承的声明;或者在不能先了解遗产状况的情况下,为保险起见,干脆先作出限定继承的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