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婚姻法》第31条,离婚有两种方式: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行政程序离婚是指自愿离婚或者叫协议离婚,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应当提前就关于子女、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作出书面的约定,形成离婚协议书,提交到婚姻登记机关备案。除离婚协议书外,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必须提交符合登记部门要求的身份及结婚证书等材料。离婚诉讼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并且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而且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调解的结果有三种:1、夫妻和好撤诉;2、双方调解离婚,法院按照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3、调解无效,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