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成本核算项目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四个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完善煤炭成本构成项目的要求,考虑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费、采矿权摊销、可持续发展基金、转产发展资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均按煤炭产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具有稳定性和重要性,因此在煤炭企业中核算成本时可增设“维简安全费”、“采矿权摊销”、“煤炭基金”三个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成本在各品种之间的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财会[2001]57号)中规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该规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虽已取消,但对煤炭企业成本在各品种之间的分配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煤炭企业应采用售价法或实物数量法将每月发生的成本、费用在煤、小炭、炭等品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另外,“维简安全费”、“采矿权摊销”、“煤炭基金”这三个成本项目的金额是按照原煤生产量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不需要分配,应直接按各品种数量的一定比例计提后计入各品种的成本项目。 (三)煤炭产品数量的确定 在中小煤炭企业中确定煤炭产品的数量有一定的困难,往往根据销售数量以销定产,虽然不合理,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理念,但由于其受具体情况所限,只能采用销售数量作为生产数量进行成本核算(且中小煤矿多以销售数量计算工人工资、定额材料消耗)。即便是大型煤炭企业利用电子计数装置可以精确地计算出原煤产量,但对原煤进行筛分以分离出矸石和大炭、小炭、末煤等品种时,存在一定的损耗,也很难准确地确定各个品种的生产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