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进行规定的是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以上问题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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