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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释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离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集体合同纠纷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高法院解释规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书面合同但有劳动关系后、退休后追索养老金等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社会保险金请求、住房转让纠纷、职业病鉴定异议、家政服务纠纷、工匠与帮工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法律分析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规定》(2003年)第55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者对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根据《规定》第55条,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社会保险金、住房制度改革、职业病诊断等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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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