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居住证的材料需要什么? |
释义 | 1、或簿; 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 4、《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 5、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 (1)劳动合同; (2)市所辖区(市)县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6、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的人员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的副本; 7、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8、符合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提供: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市落户条件的证明; 9、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提供: (1)申领人父母的《居住证》; (2)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簿、证、判决书、裁决书等证件或法律文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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