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认定冒充专利行为
释义
    法律分析:冒充专利的认定具体是怎样的: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的。
    9、专利申请(授理)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有专利产品的。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授权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一、专利一般多久可以申请下来
    专利一般能6个月-8个月申请下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2、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3、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二、专利过期工商罚款标准是什么
    专利过期工商罚款标准如下:如果在专利已经失效,还在新生产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已失效的专利号,那就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产品上标注的专利过期了,那就要区分生产日期和专利失效日期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如果是专利在有效期内已经生产、失效以后继续销售的,就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自然也就谈不上罚款了。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侵犯他人专利权利的一般要承担以下三个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
    3、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0 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