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能。副供、诱供等所取得的证据不能做为公安机关认定案件的证据,但辩解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