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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口商品中文标签法律规定
释义
    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检验——总局审核并许可合格。
    1)、提交单据:(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
    a、《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标签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前述无)
    c、标签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d、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e、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f、原产地证明材料(带“纯天然”、“告***”“低***”字样,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书)
    g、实验证明材料(带特殊功效)
    h、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上各两份装成2套,交受理机构和总局)(用于出口)
    i、标签样张或照片6套(受理机构1套,总局6套)
    2)、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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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