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可以协商处理吗 |
释义 | 首先答案是不可以,因为离婚诉讼,他是一个综合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项争议处理的案子,这其中,离婚关系的解除是主诉,也就是最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财产和子女的问题都从属于离婚的诉求,不离婚,就谈不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的处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反诉是针对于本诉而发起的,所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包括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针对财产问题,不能提出反诉,直接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你对财产的分割要求即可,法官会一并处理双方的所有财产诉求的。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或者离婚案中自己一方独立于对方提出的要求分割对方名下的财产的,虽然不是反诉,但也要交给自己所主张部分的诉讼费,这是和反诉制度有一点相同的地方。 一、在我国本人不在律师能代本人起诉离婚 一)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 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 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 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诉讼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方的权利救济和保护 不论缺席方是的确无法获知诉讼离婚开庭信息,还是恶意回避的,只要缺席方认为财产分割有错漏,或者对子女抚养权有异议,或者对债务承担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财产和子女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和变更抚养权;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重新财产或变更抚养权。 但是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缺席方不得就离婚提起再审。 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国内居住的,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本人不回国参加诉讼。 在国内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作为代理人,国外律师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参考《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可否不回国进行离婚诉讼》 二、离婚起诉不要求分割财产 离婚诉讼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联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决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当事人仅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暂不请求,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对诉讼权利与义务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利仅起诉离婚,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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