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
释义 | 公众活动场所如果不重视安全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如果违反安全规定,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予以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违反安全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因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在该场所有发生重特大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从而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的前提是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发现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首先要责令改正。这里的“责令改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等书面通知,要求违反安全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险。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但拒不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改正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改正的,则不能进行处罚。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为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危险物质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携带”,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进出口或者赠与危险物质的行为。“处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物质焚烧和使用其他改变危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或者将危险物质置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等活动。应当指出的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定罪处刑。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街道两侧、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认定拉客招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要求卖淫的表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构成拉客招嫖。二是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招引嫖客的行为,而不是介绍他人实施卖淫的行为。 对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在精神受到强制或者是因受骗上当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违法的,虽然有过错,应当负责任,但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受胁迫或者诱骗违反治安管理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要处以比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轻的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更为适当。基于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反治安管理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对几个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每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具体分为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起主要的作用,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等。由于每个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决定了对他们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轻重也有所不同。起到的作用越是主要,受到的处罚也越重,起到的作用越是次要,受到的处罚也越轻。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几个行为人要分别处罚,不能只根据违法行为的后果、社会危害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行为人给予相同的处罚,而要同时考虑每个人所起的不同作用,区别对待,分别予以处罚,以体现错罚相当的原则。 对实施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有两个或者超过两个的相互独立的、不连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是连续发生的不同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分别决定的原则。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即公安机关根据每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具体的情况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而不是将行为人所有的未经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起予以评估,从而综合作出一个处罚决定。二是,合并执行的原则。就是在对每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所有的处罚简单相加,合并执行。如果是对几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处罚款的,则将罚款数额相加后的总罚款数额作为执行的罚款数额;如果是对几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处拘留处罚的,则将拘留处罚的天数相加后确定一个总拘留天数作为执行天数;在罚款、拘留处罚的同时,还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的,也一并予以执行。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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