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