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抵押物被强制变卖后,债权人会优先得到清偿,但债权人所得款项有可能超过原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应归还给抵押人。抵押人也可以通过提起异议申请重新找回抵押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三十二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物变卖后,债权人超过其债权部分所得的价款,应当归还债务人或者抵押人。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行为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接到异议书后三日内查明情况,作出裁定。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期间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暂停执行或者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执行裁定。 因此,抵押人可以通过提起异议,申请暂停执行或变更或撤销强制执行裁定,重新找回抵押物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