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所谓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15日;未提起诉讼的,则裁决书生效否则不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哪些事项作出的裁决未非终局的裁决,仅规定两大类七个小类属终局裁决的情形,依反面推论,除去上述属于仲裁裁决的情形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应当为非终局的裁决。。2、终局的仲裁裁决。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销,系具备执行力的裁决,可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有两大类七小类。 一、民事诉讼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也称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和争议中的一部分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先行裁决同终局裁决的效力相同,后来的终局裁决不得就已先行裁决的事项作再次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也称终局裁决,是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所作的最终决定。终局裁决作出以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者补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已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这种补正只涉及形式,不应改变裁决书中关于权利、义务问题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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