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分配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特别法人由政府全额出资,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不受公司法规范。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获得的利润。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相比之下,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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