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污水排放要求和标准为,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排污量按表1规定执行。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20张以上的污水排放,按表2的规定执行。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海域的污水按排放标准执行,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后排入航站楼下水道的污水,按预处理标准执行。综合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下或者20层以下医疗机构的污水经消毒后排放。禁止直接将医疗机构污水排入b3838、II类水域、饮用水保护区、三类水域游泳区、b3097一、二类水域。综合医疗机构有传染病房,应当将污水与非传染病房分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