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缴纳保证金,不能说是以金钱换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州谨则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钱作为担保,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晌昌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则返还保证金,故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册棚、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大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