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商标的品牌是否可以加入? |
释义 | 商标是发展加盟店的基础,特许经营需要商标注册证,加盟者必须确认总部拥有品牌。加盟店发展呈现分流特征,包括向超市、便民店分流、向规模化大店发展以及通过升级换代引入连锁经营机制。第三种发展模式是我国加盟店发展的基本方向。 法律分析 没有商标是不可以发展加盟店的。 产品商标、商店字号和服务字号,是一种可以明确描述的自然人或法人产品或服务的标志。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商标都是构成特许经营的基本因素,是其体系的基石。特许经营协议签字之后,特许商便把商标提供给加盟商使用,且负有严格维护该商标形象和声誉的义务。 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加盟店在我国零售业的现代化进程中,正突破归属某一行业的业种店范围,向业态店发展,并呈现出这样几个分流特征: 一是向超级市场和便民店分流发展。如菜市场、粮店、杂货店、煤炭商店等分别归入超级市场或便民店。这种发展改变了这些专业商店的性质,使之成为以食品为主的综合经营的商店的一部分。 二是向规模化大店发展。这些加盟店通过改建、扩建、再建,成为与百货公司相匹配的商厦。经营内容除保持一定的专业特色外,更具有百货公司的特点,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单、王府井的许多专业商店就已改造成这样的商厦。 三是通过对一类或一种商品进行升级换代,通过挖掘、发扬和创新传统经营特色和服务特色,提高商品适合消费者特定需求的专有程度,并引入连锁经营机制,广开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规模经营的态势。可以说,第三种发展模式代表了我国加盟店发展的基本方向,极具发展潜力。 结语 加盟店发展离不开商标的支持,商标是特许经营的基石。加盟前,加盟者务必确认总部拥有合法商标注册证,以保证加盟的安全性。商标使用权是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合法利益。加盟店发展呈现出向超市、便民店、规模化大店发展以及升级换代、连锁经营的趋势。其中,第三种发展模式代表了加盟店发展的基本方向,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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