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抢建房屋不能要求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收人一律不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