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多重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采用同向加减的方法调整基准刑;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犯罪、共犯、胁迫共犯、教唆犯的,量刑情节应当适用调整基准刑,也可以由其他量刑情节调整。被告人数罪并罚,有适用于每一罪的立功情节和累犯情节的,应当适用量刑情节调整每一罪的基准刑,确定每一罪的刑罚,然后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确定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 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 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 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