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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满14周岁强奸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存在恋爱关系,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偶尔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幼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发育较早、打扮成熟、虚报年龄等,男子以不明知其为幼女,或可一辩;但若幼女不满十二周岁,则无可辩驳。若采用暴力、威胁或灌酒、下药等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男子是否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也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更不管是否明知其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男子一律构成强奸罪。
    若采取谈恋爱、金钱引诱等非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则要从男子年龄,是否明知等方面,综合认定其是否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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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5: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