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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模特肖像权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释义
    一种意见认为,人体艺术模特儿的肖像权不受法律保护,主要理由是:
    作为人体艺术作品的特定人物,不再是原模特儿的主体,它经过艺术家的创作,即不再是模特儿的肖像,从美术角度出发,人体艺术与一般摄影作品或传统画像有本质区别。模特儿与画家订立的合同,本身就具有许可使用(如展览、制作画册等)的效力;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人体艺术模特儿的肖像权应受法律保护。
    人体艺术画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对那些以写实为主的作品,因其本身就直接、逼真地反映出模特儿肖像的基本特征,两者间为公众不难辩认,基于我国特定国情和风俗应考虑保护这类作品模特儿的肖像权。其他模特儿被有关单位录用,主要为画家及学员写生习作服务,但双方合同内容未包括公开展览,更未包括营利性展出或出版的,有关单位与人员应在另行征得模特儿许可后方可展出此类作品。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为绘画式美术摄影服务的模特儿肖像权一般不予法律保护,即使是全面暴露模特儿本人特征的也是如此。之所以不保护,主要是考虑到艺术对公众的利益要超过个人利益。
    同时,大多数国家把肖像权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内,即考虑"版权优先"原则。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国情不同、司法制度不同,对肖像权保护的出发点也应不同。近期内,对人体艺术不能都采取不保护态度。首先,对人体艺术的展览应考虑模特儿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如意大利法律就规定:"在可能有损于肖像人声誉或尊严时,肖像不得展览或出售。"即从肖像人名誉权角度予以保护;其次,对营利性展览应严格限制。
    这里有一个商业公正信用问题,我们不能说这类作品的肖像进入公共领域会促进当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能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竞争,因此就毫无限制地使用这类作品。笔者认为,发展我国人体艺术与保护模特儿的肖像权并不矛盾。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未经肖像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加以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如经肖像人同意或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加以使用,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为此,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制意识、健全有关制度,是杜绝这类纠纷发生的最好措施,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类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具体的规定,则是目前我们法院妥善处理这类纠纷案件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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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