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名称核准的要求有: 1、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等文字; 2、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公司名称; 3、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