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已婚生育妇女,又带有节育环的意外怀孕,单位不应扣其工资.并有两周的假期.计划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