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执行人是责任主体,行政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必备要素是什么? 第一,当事人。在行政部门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是原告,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是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诉行政部门不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是原告,作出具体的行为的行政部门则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二,诉讼标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诉讼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部门的职责、权力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诉讼请求。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发布强制执行令。它是法院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义务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义务或行政部门不履行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违法之后,作出的命令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命令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判决。法院发布强制执行令行使的是而且仅是强制执行决定权,即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