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