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弃的实质是拒绝扶养。 概言之,拒绝扶养应当包括以下行为: 第一,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将婴儿置于国家机关门前的,属于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 第二,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 第三,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如将事故的受害人遗留在现场。 第四,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行为人离家出走,使应当受其扶养的人得不到扶养。 第五,妨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 第六,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 成立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对此,应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