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怎么写 |
释义 |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因上诉人张XX被XY县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对XY县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不服,向H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XXX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指派我作为上诉人张XX的二审辩护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庭审前我阅读了本案一审的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又参加了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表一下辩护意见,请二审合议庭予以采纳! 首先,我认为上诉人(被告人)张xx导致其妻子重伤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更为妥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请合议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是: 1、从被告人主观故意来说,被告人张XX在打伤被害人头部时,没有杀死妻子(即没有非法剥夺妻子生命)的主观故意。因为,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吴XX(化名)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5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因自己裤兜里的三千多元现金少了一千多元,向妻子索要钱时,妻子不但不理睬被告人,反而向被告人索要结婚证和户口本等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在相互撕扯中妻子用手抓伤被告人左面部,被告人用手抓住妻子头发将妻子按到在卧室梳妆台附近的地板上,拿起梳妆台下边的铁锤,在被害人仰面朝天的情况下,用铁锤在被害人头部两侧击打数下,导致被害人重伤昏迷。被告人没有在其被害人面部、头顶击打,正好说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如果说被告人作案时有杀死妻子的故意,那么他为何不用铁锤直接朝妻子面部、头顶击打哩? 2、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因为,被告人在击打被害人妻子头部两侧至被害人昏迷后,被告人因其孩子哭闹不停,带着孩子离开现场到姐姐家把孩子交给姐姐后,被告人还叫其姐姐给镇卫生院和派出所打电话去抢救被害人。这也说明被告人张XX没有杀人的故意、没有剥夺妻子生命的故意。 3、从被告犯罪结果来看,被害人吴XX伤势被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为重伤,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触犯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以故意伤害(重伤)罪追究被告张XX的刑事责任更为妥当。不应以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故意杀人罪对被告定罪量刑。 其次,我认为一审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属量刑过重,应当对张XX从轻判处,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理由是如下: 1、被告张xx在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二款规定对张XX从轻、减轻处罚。因为,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将孩子送到姐姐家后,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加之姐姐劝说,在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其等候公安机关时,被告没有逃离,而是在公路车站处等候公安机关;被告在到案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张XX的行为属于自首。应当对被告人张XX从轻、减轻处罚。 2、被害人吴XX在案发前及案发时有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为,在案发前,被害人个人生活方面有不检点情形,导致了夫妻矛盾。卷案中有证XX证言为证。 3、被告人张xx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二审开庭时,都能积极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认为可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xx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这次属初犯。 5、被害人受重伤后,被告其亲友积极出钱替被告抢救被害人,已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总之,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XX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较为适宜,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被告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亲友家属积极出钱替被告人抢救被害人,说明被告有悔罪表现,应当对被告张XX从轻、减轻处罚,可对张XX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陕西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白XX 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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