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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释义
    二者均为担保物权,其目的都在于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可就标的物受偿。二者都必须占有标的物,且以所占有的动产为限,不及于不动产。二者均以丧失占有作为消灭的原因之一,但是质权人如能请求返还占有的则不消灭。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2.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3.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4.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5.占有的条件不同。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举例:甲跟银行借十万块钱,把房子放在银行那里作为担保。甲到期不还钱,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把房子卖了还钱,这叫质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银行通过法定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了房子,如果债务人甲不履行义务,债权人银行有权处分该物品来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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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6: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