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间公司能否因员工哺乳而将其解雇? |
释义 | 哺乳期间公司不可辞退员工,违法行为将受法律制裁。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标准包括2倍工资款和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法定哺乳期为孩子未满一岁的每天一个小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应自动延续。 法律分析 一、哺乳期间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吗? 哺乳期公司是不可以辞退员工的,在女性哺乳期辞退员工是违法的行为,要接受法律的相关制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标准: 1、哺乳期被辞退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的2倍工资款,同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另外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如果有相关证据(如工作牌、工作证、工资卡、工作服、押金条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按基本工资算。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2、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法定哺乳期是多长时间 法律规定孩子未满一岁的,每天哺乳时间为一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在女性哺乳期间是不可以辞退员工的,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标准包括要求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的2倍工资款,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为孩子未满一岁,每天哺乳时间为一个小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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