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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不动产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探讨
释义
    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续期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按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上的房屋归属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需按规定开发和使用土地,转让需经批准。政府保留对土地的规划调整权,使用者需配合监督检查。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旧城区改建、未动工建设、停止使用等原因。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不动产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使用权人应当持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土地的规划调整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会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则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归属,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划拨给使用者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在依法登记后拥有使用权,但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划拨范围。在使用过程中,政府有权进行土地规划调整,并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出现特定情形,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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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