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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及其限制
释义
    本文介绍了行纪合同的基本职责和相关规定。行纪人具有获取报酬利益、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处分权、提存和留置权等职责。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有区别,委托人是委托他人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要依委托人指示处理相关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
    法律分析
    具有以下职责:
    1. 获取报酬利益。行纪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一旦行纪人完成委托人的任务,委托人有义务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3.处分权。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
    4.提存和留置权。
    一、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如果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则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需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区别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拓展延伸
    居间合同的特征包括什么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2)居间人联系介绍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为此创造条件,但居间人不参予合同的订立,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委托人应在居间活动取得一定成果后,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4)居间人必须恪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不得弄虚作假,与第三人串通欺骗委托人,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居间人可做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传达对方意思,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居间人不得参予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个体商洽活动,这也是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之间的重要区别。
    结语
    行纪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行纪人具有获取报酬利益、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处分权以及提存和留置权等职责。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有区别,委托人是委托他人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而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行纪人对受托人委托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行纪人需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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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