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分手后,能要求归还恋爱期间的开支吗? |
释义 | 情侣分手后不能要回恋爱期间的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恋爱期间的自愿支出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共同花销的诉讼。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视为双方共有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和双方过错程度。 法律分析 一、情侣分手后能要回恋爱期间的花费吗 1、不能。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 2、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时如何分配 1、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之后的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所得财产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包括个人的工资收入、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个人所得,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2)而对于双方共同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3)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所认可的共同关系,故双方共有的财产不应是共同共有,而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在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明确双方各自的份额。 3、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情侣分手后无法要回恋爱期间的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恋爱期间的自愿支出费用属于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一方起诉返还共同花销的要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如果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个人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应按份共有处理。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进行妥善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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