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长、短期银行借款以向银行有偿借贷,确定归还期限等内容,而实现的临时性融资。 2、发行金融债券由借款单位提出,经央行批准,由主办银行发行的记名或非记名的金融债券。 3、综合授信管理工作它是指银行根据一定的条件。 4、信用证等其他中间金融业务信用证一般用于进、出口经济业务较多,施工企业此类金融品种使用较少。 5、保函保函是指由银行出具并承诺的,确认工程承包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的工程赔付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