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已经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参照上述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量刑标准均为法定刑。具体到个案的量刑,法庭会视证据情况、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事发后的表现(如是否自首、是否认罪、是否赔偿、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来进行综合判断,即使罪名成立,行为人通过认罪或者补救等方式,争取从轻或减轻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