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股份诉讼期间转让能否分割 |
释义 | 一般夫妻双方各分得该股权的50%。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某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在处理这部分股权时就不会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股东内部可以自由流通,不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因此,当夫妻双方同为某一公司的股东时,每人分得总股权的一半,由股权较多的一方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股权较少的一方。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重大疾病期间离婚能否诉讼 重大疾病期间离婚诉讼也可以进行,重大疾病并不是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条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就是需要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情形有: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行为,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已转让股份的股东能否查阅转让前公司的财务报表 已转让股份的股东不能查阅转让前公司的财务报表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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