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由另一方偿还?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可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前财产购置、家庭生活、生产经营、医疗费用、子女抚养、赡养老人、教育费用、社交费用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公平正义,需考虑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共同生产经营等因素。夫妻可协商分配,如不一致则需法院裁决。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务是由于家庭开支而产生的费用,比如是孩子的抚养,老人的赡养,平时的生活开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偿还的,双方是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怎么分配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么就需要法院进行裁判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应协商清偿;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共同生活需要、共同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寻求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如协商不一致则需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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