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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哺乳期对女职工的影响与应对
释义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包括不得降低工资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等。用人单位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婴儿增加相应时间。婴儿满周岁时,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禁忌劳动包括接触有毒物质、抗癌药物、放射性物质、土石方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高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哺乳期女职工进行歧视或安排禁忌工作。
    法律分析
    什么是哺乳期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第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第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第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第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六,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总之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结语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特定时期。在这期间,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也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高的工作,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有权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情况下还可适当增加哺乳时间。此外,根据保健工作规定,对于体弱儿,授乳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总之,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不得安排她们从事禁忌工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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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