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连续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是否会自动离职
释义
    员工请假超过15天用人单位通知员工三后未到岗算是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工作岗位和单位。自动离职不享受任何待遇,但若遇到暴力威胁、未支付工资等情况,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无效、涉及刑事责任等。
    法律分析
    员工请假超过15天用人单位通知员工三后未到岗算是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此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自动离职有补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门指出,遇到上述5种情况,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员工请假超过15天用人单位通知员工三后未到岗算是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劳动部门指出,遇到特定情况,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8 1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