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16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并且女方怀孕犯法吗 |
释义 | 满14岁不满16岁,女方自愿的话不算强奸。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扩展资料与未满14岁少女发生关系获刑案例:1991年出生的A是出租车司机,平时喜欢上网聊天。一次偶然的机会,A和在校女生小丽(化名)成为好友,后来两人相约见面,并在宾馆发生了关系。然而,A近日却被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0月15日凌晨2点左右,A开着出租车在邵阳市,见路上行人稀少、生意清淡,他就进入网吧上网。此时,他的好友大都己睡觉,A就设置搜索条件,看到照片靓丽的女孩就加人家的号码。加了几个之后,竟有一女孩接受了他的好友请求,两人一直聊到天亮。而后,两人天天在网上聊天,感情迅速升温,谈起了男女朋友。10月20日凌晨,A和小丽又在网上聊天,小丽约A到另一网吧见面,见面后两人手牵手在街上散步。然后A将小丽带到一宾馆开房,两人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在该房间玩耍聊天,交谈中A得知小丽未满14周岁,系在校学生。A在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和她又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当天下午离开该宾馆。事情发生后小丽行为异常,父母逼问她才说出实情。案发后,A的父母和被害人小丽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小丽及父母恳求政法部门对被告人A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为,A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后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A和被害人小丽系自由恋爱关系,案发后双方父母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刑事谅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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