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有哪些 |
释义 |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是指,如果公司的股票价格在若干个交易日内满足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赎回价格赎回公司剩余的可转换债券。相关问题可以咨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回答。 法律分析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是指,如果公司的股票价格在若干个交易日内满足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赎回价格赎回公司剩余的可转换债券。相关问题可以咨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回答。我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可转债强赎规则 可转债强制赎回的规则为: 1.当上市公司可转债的正股价连续15-20天高于转股价的130%,则会触发强制赎回; 2.当上市公司可转债的正股价持续约30天低于转股价的70%-80%时,上市公司强制赎回可转债,赎回价格为101-103之间。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可转债长期处于破发的情况,通过强制赎回,来保护投资者的收益。 可转债被上市公司提前赎回,是投资者持有可转债的退出方式之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强制赎回可以促成持债人尽快转股,免去上市公司偿还利息和本金的压力。此外,还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融资发下一期可转债,可以提高融资效率。 定向可转债发行条件是什么 定向可转债发行条件是: 其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募足; 其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未处于继续状态; 其三,未违反本法规定,满月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该内容由 陈结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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