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成为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 |
释义 | 司法资源是一个社会维系其秩序的重要资源之一,但它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不合理的利用、甚至滥用司法资源必将损害它基本的社会功能,并且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该案本是一起简单的人身伤害案,却经历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再次启动的民事案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上级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就民事案件的再审六次司法程序,历时四载,这还没有包括按第一种观点处理该案后再审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四年时间,当事人应得的赔偿款还未得到,也许有很多原因,但我们仅从司法资源利用的角度看,从开始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到最终的民事案件的再审,动用了那么多的司法资源,实际效果却是那么的差,这和我们一再提倡的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难道不相悖吗?当事人质问我们司法的权威何在,我们如何作答。美国一位法官曾言:美国法院之所以拥有巨大的权力,是因为我们总是仔细地限制这些权力。在美国,法院的判决和命令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除了法院具有崇高的地位之外,更因为它的权力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正如该案,在一审法院执行二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过程中,发现王A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根据《意见》第158条的规定,裁定追加黄A为被执行人,由王A和黄A来共同承担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哪里还会有秦松再次对王某、黄A提起的民事诉讼?哪里还会有后来冗长的诉讼程序产生?也势必节约了一笔不小的司法资源。认为裁定追加黄A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的依据,轻易的受理秦松对王某、黄A提起的民事诉讼,再次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法律上更为可靠的依据,民事判决裁判明显有误导致再审,花费四年时间,绕了一个大圈,又从问题的终点回到了起点。若一错再错,按照第一种观点处理该案,本是为了寻找法律依据却造成最后没有法律可以依据,形成了适用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适用判决也违反法律规定的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这难道不是司法的悲哀?因社会效果差,对司法权威也造成很大的损害,集腋成裘、聚沙成塔,近年来法院声誉的下降与此有很大的关系。一言概之,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已成为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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