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五年,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5年。另外,即使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生产情况、排污情况发生了变化,企业仍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1年。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需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过去一年的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六联单复印件,许可证副本,污染防治设施更新维护佐证材料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换证。 为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的制度安排,兼顾排污许可相对稳定的需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但考虑到改革从易到难,逐步完善的需要,对于此次改革开始后首次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确定为3年。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许可证变更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编号,设立标志,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计量装置。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 第十九条 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