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关爱与孤寡老人遗产处理 |
释义 | 老人去世遗产处理方式及法定继承规定 根据遗嘱或遗赠协议处理老人遗产,无遗嘱且无继承人的,国家、集体所有或归国有。法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代位继承,有赡养义务者优先。遗产分配应公平,特殊困难者可照顾,共同生活者可多分。依赖被继承人扶养者可分得一部分遗产。继承人应和睦处理,可协商分割,如无协议可调解或诉讼。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法律分析 一、孤寡老人去世遗产怎么处理 如果老人生前有遗嘱的或者有遗赠行为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处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又无人继承的,如果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无业城镇居民,其遗产权归国家的所有;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集体所有;如果是个体劳动者,原则上也收归国有。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6、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结语 在处理孤寡老人去世遗产时,如果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应按照其规定处理;如果没有遗嘱且无人继承,根据不同身份归国家、集体或国有。法定继承按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应公平分配,但对特殊困难、扶养义务、共同生活者可适当倾斜。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者或扶养较多者可适当分配遗产。继承人应和睦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