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呢 |
释义 |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做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的补偿却并没有涉及,我国目前也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民法典》也只是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却并没有涉及实际的问题。 在拆迁实践中,各地政府也只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当地制定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拆迁补偿,个别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远不能弥补农民的损失,这也就引起了农民的不满。近年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和矛盾层出不穷,尹*菊事件也仅只是其中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因征地补偿和安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引人关注。相对来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复杂的,涉及的不仅是房屋拆迁问题,更多的是土地征收的问题,关系到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即便对拆迁征地补偿和安置有异议,也不能阻止拆迁征地的进行。因此,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不仅是维护广大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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