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 业务概述  船用物资的调拨是指同一船公司下的国际航行之间进行物资调配。  船用物资的托带是指从中国口岸出境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同一船公司下长期在境外作业的另一船舶托带船用物料、备件。  船用物资的调拨和托带应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应接受海关监管。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  四、 办事准备  、应具备一定的资格: 应在同一船公司的国际航行船舶之间进行。  2、应提交下列单证: 《船用物料、自用物品调拨申请单》一式三份或《托带物品清单》一式二份。  3、调拨或托带行为完成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持盖有调入船舶或受托船舶船方签章和签字的《船用物料、船员自用物品调拨申请单》或《托带物品清单》到海关核销。  五、 办事机构义务  申报属实、调拨或托带双方属同一船公司的国际航行船舶的,予以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六、 办事程序  第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船用物料、船员自用物品调拨申请单》一式三份或《托带物品清单》一式二份。  第2步:海关审核无误后,在上述单证上加盖 放行章 ,留存一份,其余交由申请人带回。  第3步:调拨或托带行为完成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持盖有调入船舶或受托船舶船方签章和船长签字的《船用物料、船员自用物品调拨申请单》或《托带物品清单》到海关核销。  七、 办事时限  自海关受理申请起半个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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